想看僱主、商戶或其他機構持有的本人資料,可先考慮正式查閱資料要求。這與要求對方寫新解釋、取得別人的資料或一般投訴並不相同。
先留下這些資料
現行保障與適用範圍
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讓本人查詢機構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,並要求提供副本。權利針對個人資料,不一定是每份提到你的完整文件;機構不必創作未持有的新資料,第三者資料及法定豁免亦可能影響披露。
一般須在收妥完整要求後40個曆日內回覆,不是40個工作天。要求範圍和身份不清可能要先澄清;收費不可過高且應與直接必要成本相關。拒絕或未能全部提供也有通知要求,不能一律說『私隱所以不給』。
按次序辦:由證據到求助
- 先確定資料使用者和正式私隱聯絡,下載公署現行OPS003。填你要的資料類型、相關帳戶或事件及期間,讓機構能找到;不要把所有不同公司一併寄到公署。
- 按要求提供合理身份或代表證明,用安全官方渠道送交並保留完整副本及送達日期。代家人查閱不等於自動有權,授權或法定代表資格要說明,勿發到陌生中介。
- 及時回覆必要澄清;收到費用問清計算和付款安排。把完整要求、補充及付款日期分開記,方便按法例評估40天;不單從第一次含糊電郵自行推算。
- 收到副本後核對範圍、可理解性與拒絕理由,漏了甚麼用具體項目問。逾期、過高費用或不合理拒絕,可帶表格、送達與往來向公署查詢或投訴;資料更正另按適用程序。
容易誤會的地方
機構可能合理核實身份,尤其財務、醫療或僱傭資料;但核實資料也須適當處理。第三者資料可遮蓋時,不應把整份拒絕當成必然;要求説明實際依據。
查閱要求不是訴訟文件披露的替代品,也不是刪除一切資料的通用工具。保留取得的敏感副本,不隨便貼網;若為其他申索使用,仍需考慮其證據與程序要求。
把問題寫成可跟進的紀錄
例如向前僱主要求某段期間的本人考勤與已保存評核資料,列員工編號和日期,比『交出所有公司文件』更容易找到範圍。若要解僱原因而當時沒有該紀錄,不能要求以查閱權創作新理由。
範圍具體、向正確機構送表,身份、費用及40天紀錄一齊保存。
官方資料與查詢入口
以下是本文參考及辦事入口。費用、資格和時間表以有關機構最新公布為準;整理日期並非每個連結的官方更新日期。
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486章),查閱及更正資料
這是一般資料整理,個別爭議須按事實、文件和現行法律判斷。